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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天津等16市(州)试点驾驶证自学直考

2017-5-28 22:15| 发布者: robot| 查看: 1049| 评论: 0

摘要: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测验点的通告》,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 ...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测验点的通告》,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通告全文如下: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测验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测验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根据《门路交通宁静法》及其实施条例、《门路运输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利用加装宁静帮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宁静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引导下,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门路、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测验。

  二、自学人员应当切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利用划定》划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划定取得学习驾驶证实和学车专用标识后,方可学习场地驾驶和门路驾驶技能。

  三、随车引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大概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载,未产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大概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大概驾驶证被吊销记载,没有违规随车引导行为记载。

  四、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大概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帮助后视镜等宁静帮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宁静技术检验及格。自学用车应当按划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干保险。

  五、自学人员经门路交通宁静法律、法规和相干知识测验及格后,应当与随车引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大概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实和学车专用标识。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引导人员身份证实、随车引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实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据、加装宁静帮助装置后的宁静技术检验及格证实,并交验自学用车。切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实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宁静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大概下载学习驾驶证实。

  六、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引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引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引导人员大概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七、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动随车引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变动随车引导人员的,新的随车引导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干资料凭据;变动自学用车的,应当交验自学用车,并提供相干资料凭据。切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学车专用标识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八、自学人员、随车引导人员大概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人员、随车引导人员大概自学用车不切合相干划定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通告作废。

  九、自学人员在门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实,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利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引导人员随车引导下,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门路、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引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门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十、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根据本通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保障宁静、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驶的门路、时间,在允许学习驾驶的路段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向社会通告。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门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门路。0时至5时、门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十二、随车引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测验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引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载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门路交通宁静法》及其实施条例划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门路交通宁静。随车引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十三、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引导下,利用切合划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有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的,根据《门路交通宁静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划定对随车引导人员予以处罚。

  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实、学习驾驶证实超过有效期、由不切合划定的人员随车引导等违反划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门路交通宁静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利用划定》,根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随车引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门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门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划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十四、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引导下,利用切合划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产生交通事故的,根据《门路交通宁静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划定,由随车引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引导情况下产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

  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产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门路交通宁静法》有关划定办理。

  十五、自学人员根据本通告相干要求,学习驾驶中产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十六、切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利用划定》划定条件的自学人员,可以向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测验。测验及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七、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3日

驾改细则公布:老龄驾驶人每年体检年龄调整为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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