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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汽车超市”买车为时不远了

2017-7-21 15:43| 发布者: qxvie| 查看: 1115| 评论: 0

摘要: 原标题:去“汽车超市”买车为时不远了 近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继2005年4月起施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后,汽车销售管理迎来的首次更新。 ...
原标题:去“汽车超市”买车为时不远了

近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继2005年4月起施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后,汽车销售管理迎来的首次更新。

和之前相比,《办法》在标题上去掉了“品牌”,也打破汽车行业单一的“品牌授权”模式,并从销售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四大方面明确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等汽车销售市场相关责任主体,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办法》中,“汽车销售”取代了“汽车品牌销售”,这意味着原有单一品牌授权模式被打破,厂商授权经销商和非授权独立经销商将同时存在。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表示,将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行,今后汽车销售不再必须有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成为新的销售渠道。这一政策落地到终端消费市场,可简单理解为,“买车的渠道有了更多选择,不一定非要从厂商授权的4S店才能买到心仪的车。”

《办法》中还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牌或数量,或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等。

《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又能从中享受到哪些好处呢?

首先,是购买渠道的拓宽,消费者不会因缺少品牌经销商而受到购买渠道的限制。

其次,《办法》规定严禁“加价售车”。此前经销商加价的普遍做法是,将加价部分以销售精品附件的形式体现在销售合同中,但《办法》要求不得有加价销售,因此经销商加价售车难度提高。

第三,消费者购车不再受地域限制,同时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并且,经销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强制代办车辆注册服务。

第四,新车交付时,经销商必须将随车凭证和文件一同交付,其中应包括车辆出厂合格证、底盘出厂合格证、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保养手册、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材料,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一致。

第五,汽车维修保养时,服务商应当如实表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造配件、回用件等信息,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并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和说明。

第六,《办法》明确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惩罚。如违反相应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实习生 陈贤秋)

(责编:陈文臻(实习生)、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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